【制度】夫妻离婚后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财问题往往是离婚谈判的重之重。

  那么,我就带大家系统梳理一下离婚的财分配和分割,这样离婚也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我们着重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离婚前的财盘点和准备工作;

  二是是否需要请律师,以及如何找到好律师;

  三是离婚谈判的财分割要点。

  一 离婚前的财盘点工作

  知己知彼方能胸有成竹。如果对婚姻财都一无所知,那这就是一场注定没有胜算的谈判。

  我就有这样一位女性访者,人比较单纯,老公能力很强,挣得不少。但是钱几乎没有到过她手里,老公的理由是怕她受累心烦。后面她无意间发现老公有外遇,开始闹,老公一开始还矢口否认,试图安慰,但发现效果一般后,就开始有恃无恐,爱搭不理。

  她想离婚,前咨询我的意见。我就建议她先了解一下老公的财情况。她开始完全没有头绪,在我的指导下开始留心盘查,才发现老公的绝大部分资都买了房,但写的却是婆婆的名字!换句话说,老公早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不声不响的转移了财,所以才会如此嚣张

  听起这样的男人很渣,我也很为这位访者鸣不。但是不得不提醒的是,这样的人并不少见,在涉及到钱这件事上,人性的丑陋面很容易暴露无遗,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

  对于婚姻,我们一方面要报有信心,要相信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也一定要清楚道路是曲折的,随时有可能遭遇人性的暗礁。

  我们要有最好的期待,也要做最坏的打算。

  婚前财的盘点工作最好能够不动声色的进行,因为这个过程很容易打草惊蛇,对方也容易隐匿和转移财,反而增加了以后的谈判难度,这里教大家一个实用的方法清单管理法。

  我们可以拟定一份财清单,然后逐条进行确认。这个清单怎么列呢?我们首先看看法律上涉及到的婚姻财分割的条款

  根据最新民法典对于婚姻财归属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经营的收益;三知识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夫妻对同所有的财,有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根据财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几个法条,简单说,就是婚前的财一般都是个人的,婚后的财一般都是有的,除非另有约定。 但是,协议约定的效力是优先于法定财制度的。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了财归属,但如果双方有合法婚姻财约定的,约定的财归属方案就优先适用。

  所以离婚前的财盘点清单,可以把你主要的财进行分类,然后罗列财清单,先从大类入手,然后再逐步细化。

  大类包括不动主要是房屋,动企业权现金存款车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等,其他财养老金,保险等。

  还有就是同债,一定要弄清楚伴侣在外是否有同债,如果无从查证,至少做一下债协议的公证,对保护自己是非常有利的。

  关于财线索的收集窍门,给大家以下几点实用的建议。尤其对于那种在家庭付出较多,但不掌握经济大权的家庭主妇煮夫,我要提醒你们,对家庭的有财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儿,否则万一伴侣动了隐瞒财转移财的心思,你再想去收集财线索,可能就不及了。

  第一, 财登记在谁名下这事儿,尽量做到公。

  比如基金是以男方的名字购买,那股票最好以女方名字开户;这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另一套房子就要登记在女方名下。你的伴侣想成立公司是吧,如果至少有两个股的话,那写谁都是写,不如写你的名字啊。这样可以防止财都控制在他的名下。

  第二, 注意保留财信息。

  我发现有些访者心很大,对于家里有什么财一概不知道,就算大概知道个数额,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开的户,账号密码什么的就更不知道了。

  有的全职主妇,连老公在哪个公司都不知道,就知道老公婚后投资了一家企业,但是企业名称股权比例等,她一概不知道。这样万一发生变故的时候,就比较被动 了。 这些信息,作为在家里不掌握财主动权的一方,要留个底。

  留底留什么呢?比如家里房子买在哪里,对方常用的银行卡卡号,股票是在哪里开户的,账号名是什么,公司叫什么,股权比例怎么样等。

  这些信息其实对于一方遭遇意外也是很有帮助的。我就遇到过访者遭遇伴侣在外突发意外,结果对于上述财信息一问三不知,最后找专业律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一点点从各个渠道得到财信息,费时费力更费钱。

  但是对于伴侣的财信息一无所知的傻白甜还真不少。

  比如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创始人李某的美前妻。结婚十年时间,李某在外面买了二十多套房子,她竟然一点都不知道,最后还是法庭给调查到的。其实这个案例是个例外,因为这起案子社会影响面太广了,并且涉及家暴,已经引起了社会效应,所以法不辞辛苦查询了相关信息。

  而普通离婚案件,主张分割财的一方,如果自己不能提供明确的财线索,法是不会帮着调查取证的。因为法官一天到晚都忙得要命,不仅没工夫给你们查询,而且也没义去查。

  我当初在北京基层法当法官的时候,都忙得团团转,一般都直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是没有线索,那法就不给你分割。如果离婚后又有线索了,可以另行起诉。

  在调查对方财线索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对于对方财线索的收集,尽量要在双方没有分居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已经不住一起了,再想调查对方就很难了。

  二是需要调查的信息包括对方的公司名称股权比例股票账号期货账户银行卡卡号房地址以及对方有没有瞒着自己购买房。

  这样财盘点和调查工作进行的越早越好,最好在对方有警觉之前。如果觉得自己确实不在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帮忙调查取证,而自己可以时多留意对方的信息,我有些访者可能会给对方手机装一个跟踪软件,可以调取相关信息,也有趁对方熟睡或者喝醉酒的时候查询对方手机信息的一般都是涉及到被出轨背叛的情况,当然,如果在对方车上或者办公室放录音设备,或者谈话时候注意录音,搜集到相关证据也是可以的。

  二 是否需要请律师?如何判断好律师?

  这方面我的建议是,对于涉及到的财比较多涉及到公司股权,大额房,或者高额有价证券等的分割的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找律师。

  因为法官案件太多尤其在一线城市,腾不出那么多时间精力悉心了解整个过程,尤其是涉及到的未查明的争议财部分。所以,有专业律师的配合就会让这个过程流畅很多。特别是很多财的查明与取证工作需要在诉讼前进行,没有专业人士的配合这个工作还是很有难度的。所以,这个事情宜早不宜迟。

  但是,如何甄别好律师呢?

  第一方面当然是专业的法律素养,然而离婚的法律问题其实并不太复杂,法律素养欠缺的相对较少。

  第二个重要的因素,我认为是同理心。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复杂的,但情感问题本身却往往太复杂,间牵扯太多怨情仇,你需要那个帮你操作手术刀的人能够心怀慈悲,愿意花费时间了解和回应你各方面的诉求,甚至包括一些情感方面的。

  但作为一个法律外行,如何才能找到这样靠谱的律师呢?

  一是熟人推荐。对于律师这种专业性服,就如医生一样,如果有懂行的朋友推荐是首选。因为法律这个圈子不大,如果你有在这个圈子里面,尤其是司法口如司法局法检察公证处等的靠谱朋友推荐,他们天然会帮你过滤掉一些不靠谱的律师,比如那种万金油和喜欢夸海口收黑钱的。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有靠谱的懂行的朋友介绍,天然就为双方搭建了一个信任的台基础。

  二是网络台。除了熟人推荐以外,我也建议考虑利用网络台的信息优势。比如查看一些律师的个人公众号文章,能让你对这个律师的职业态度与专业水准有一个整体的感觉和综合的判断。

  因为能够坚持总结和写作的律师首先在责任心和毅力方面就是值得信赖的。同时,个人品牌的经营也是有成本的,这样的律师也不会为了一点利益而葬送自己多年的苦心经营。

  就拿我自己说,我写公众号除了梳理自己的思路,为我的线下培训与线上咨询累积素材以外,其实也是希望通过持续不断的专业写作树立自己的品牌,为更多的朋友或者潜在的当事人搭建一个值得信赖的交流台,让更多的看我文章的朋友能够利用这个台找到适合自己成长完善或者权利保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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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婚姻不能走到最后,缘尽人散,双方亦应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好有财,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给自己的婚姻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为夫妻的同财,归夫妻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报酬;

  二生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

  夫妻对同财,有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一一方的婚前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夫妻同财的分割主要遵循如下几方面原则

  1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对财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并非一方即可决定。如果双方经协商能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议结果处理分割同财。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

  2男女等原则。没有特别情况,一般应按同财价值对半均分割。

  3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同财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照顾子女女方原则通常体现在分割夫妻同房时,在子女扶养权归属女方时,同时判决将房所有权亦归属女方,补偿男方房屋折价款。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是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5侵害同财的惩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或者伪造夫妻同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同财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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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双方离婚财复杂,涉及股票保险等,尤其是涉及婚前房子婚后还贷,或者是涉及一方过错的情形下,如何最大程度争取离婚财分割,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掌握离婚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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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分割及权利归属可以说是难点重的难点。在此,给大家讲解几条重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为夫妻的同财,归夫妻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报酬;

  2生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1一方的婚前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注意,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的所有权归属做书面约定的,依约定。

  出资的源可能会影响对财的贡献大及房屋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同财。

  婚前个人财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婚前的个人财还是个人的,婚后以婚前财购买的物也属于个人财。所以在确定财归属时,认定出资时间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举个简单的栗子一,红女和明男在2008年相恋,后双方感情稳定,决定结婚,遂于2009年6月20日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于2012年10月25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两人名下,车辆一辆登记于男方名下。

  很明显,在这个例子认定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人时,不以登记的姓名确定归属,可明确为两人同有。

  重新举个栗子二,红女和明男决定结婚,婚前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明一人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偿还房屋贷款。

  再举个栗子三,红女和明男决定结婚,婚前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偿还房屋贷款。

  你看,夫妻财分割问题,稍改一下,便可谓是牵一发而全身不一样。

  在栗子二,即便红婚后同参与偿还贷款,该套房屋仍属于明的婚前个人财,只不过该房屋部分属于夫妻同财。一旦离婚,有关系不存在,便只能分割了。至于具体分割方式,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买卖合同,以个人财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同财还贷,不动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可以判决该不动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双方婚后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栗子三,该房屋则属于夫妻同财。

  另外,财分割还需重点注意的是区分父母出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出资,但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的除外。

  实际生活,也会有父母认为出资系借款的情况发生。因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在必要时刻,可结合当地司法判例,作为一种诉讼策略。

  抛开夫妻同财离婚后一人一半误区。要依照个案具体分析。

  财分割时首先应当遵从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即从55开始,再结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方便生活等原则最后具体确定分割比例。

  如栗子三,明以其个人财偿付房屋总价值的70,红婚后还贷部分,若无签订财协议,也有一半明的贡献。从整体说,明的贡献更大,所分割的比例相应也会更高一些。双方愿意协商的另说

  我就以典型的房为例具体说一说吧。

  1婚后全款购房

  一人一半,一方给房,一方给权价值一半的折价。如果双方都要房,法官会综合考虑,倾向于将房给判给有抚养权的一方,能拿出折价款的一方,有居住困难的一方,无过错的一方。关于折价的多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官会要求评估,如果双方不愿评估,法官可能判住。

  2婚后贷款买房

  一人一半,一方给房,一方给权价值一半的折价。但房子归谁,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因为有贷款的存在,法官会倾向于归借款人。关于折价计算方式为房屋市值未还贷本息÷2。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同还贷

  房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登记方个人债。登记方对婚后同还贷方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计算方式为同还贷÷2÷房屋总价含利息x房屋市值。

  4 父母出资买房

  在不是借款的情形下,婚前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只赠与自己的子女。

  一般而言,离婚到了不可协商的地步,其实诉是一个方面,执行是另一方面。很多人离婚花3年,执行钱,或者是那房子再花5年的大把,所以我建议能协商的尽可能协商。尤其是有孩子的,不好就离,或许对于双方说也是一种幸运,但是切不可让离婚成为了孩子的不幸。

  以上是我的个人说法,各位网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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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离婚纠纷,很多人以为离婚后双方就没有交集了,财分割好了,婚姻关系也解除了,但是不管判决还是调解,离婚后双方还要有交集,房屋过户支付补偿金,支付孩抚养费等问题,有些调解协议履行起很难很坑。

  比如我们遇到一个案件,当时男方着急离婚,约定夫妻双方一套价值2000多万的房,男方要房子,支付女方500万元,每月支付抚养费5万元孩很,但是约定的调解时间到期后,男方不给钱,也不支付抚养费用。

  女方申请执行,先查封了房,但是不敢申请拍卖房呀,因为一旦申请拍卖了房,价款除了500万支付女方外,剩下的钱男方全部拿走后,孩子以后每年60万元的抚养费用就可能不会支付了,15年的抚养费用也有800万元呀。所以这个案件,就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不敢申请拍卖房,被执行人讲自己除了房没有其他财了,抚养费用也给不起。大家说这样的案件怎么办?这么大的坑,在当初男方着急离婚时,就要想到应对的办法,而不是爽快地调解离婚,关键协议的履行方式和保障都很差。当然,最后这样的案件,还是由执行程序兜底,由执行律师和执行人员想办法解决难度太大了

  每个社会人都会遇到或多多少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想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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